北京弘鑫雅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美美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美美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439(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A 27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京国美美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4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嘉装饰公司上诉称,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了争议管辖地,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方所在地为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已提交官网联系地址和工商信息记载的公司最新年报地址等材料进行证明。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建筑公司对于美嘉装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属于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美嘉装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