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5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申请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江佩服,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半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支行账户1105016836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账号370501847301********、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宝钢宝山账号310015177000********账户存款,保全金额860,847.64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支行账户1105016836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账号370501847301********、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宝钢宝山账号310015177000********账户存款,保全金额860,847.64元。
保全费482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