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锤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政伟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