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0387号 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0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OG5H499。 法定代表人:**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7-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4896766R。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仓上小区商业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185216。 法定代表人:**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建业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建第二十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建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建第二十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方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443561.6元,并支付此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435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初,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顺义区2018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标段)工程以***的方式分包给原告;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乙13#、15#楼原外墙涂料清理、基层处理,外墙保温新做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但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未能即时结算并给付全部工程款。2021年11月12日,双方才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943561.6元。但被告只给付了50万元,余款经我派人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给原告的经营带来资金困难。另,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顺建第二十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涉案工程并未与我公司进行结算,原告提交承包费结算表没有我公司签字**。 被告顺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顺建第二十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资产、人员、办公场所,是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涉诉项目系顺建第二十分公司独立运作完成的,且原告是与顺建第二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故将顺建公司列为被告不适格,原告与顺建第二十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我公司不知情,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且是否到付款节点我公司不清楚,根据合同8.2条规定,该工程拨款进度应与建设方拨款进度一致,故原告所诉之请求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尚不清楚,原告所诉之请求不具备支付条件,综上,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初,工程总承包单位顺建第二十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劳务分包单位八方建业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八方建业公司分包位于顺义区2018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标段)乙13#、15#楼劳务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乙13#、15#楼原外墙涂料清理、基层处理,外墙保温新做,铺设增强耐碱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抹面,抗碱封闭底漆一道,耐水腻子两遍,弹涂+涂料面层(丙烯酸乳胶漆颜色甲定),楼梯间内墙及天棚喷刷涂料新做:包施工、辅料、材料运输、小型施工工具、小型器械、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编制与组卷、验收;包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利润、税金等;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阳南区马路北侧;承包方式:***;分包工作期限: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8.1劳务报酬:本工程采用建筑平米单价计价,外墙保温含税单价为75.5元/㎡,暂估工程量6840㎡,阳台保温含税单价75.5元/㎡,暂估工程量761㎡,楼梯间涂料含税单价26.5元/㎡,暂估工程量3318㎡;暂估合同总价为661802.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壹仟捌佰零贰元伍角,不含税合同价642526.7元,增值税19275.8元,增值税税率3%。8.2劳务报酬的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根据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方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比例支付,总承包方若未能从建设单位处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总承包方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时,分包方在对总承包方的各类合同价款的支付上也应给予谅解;分包方在收取合同价款时,应向总承包方提交合规(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分包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总承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分包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对总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工程完工后分包方上报结算工程量经总承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乘以实际测量面积。13.7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时,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的资金占用费。13.9违约责任: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除赔偿守约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守约一方支付本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八方建业公司与顺建第二十分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基本一致,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至2022年9月6日顺建第二十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 八方建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2月12日结算完毕,承包总价为943561.6元。就此,八方建业公司提交承包费结算表及工程量确认单为证。承包费结算表内容如下:工程名称:顺义区2018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标段);发包单位名称: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六分公司);承包单位名称: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承包范围:乙13#、15#楼原外墙涂料清理、基层处理、外墙保温新做、铺设网格布、抗裂砂浆抹面、抗碱封闭底漆一道、耐水腻子两遍、弹涂+涂料面层;乙13#、15#楼楼梯间内墙及天棚喷刷涂料新做;(附后工程量确认单);承包总价:人民币:943561.6元,(大写):玖拾肆万叁仟***拾壹元陆角。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手写签字)2021.11.22;项目负责人签字(**):***(手写签字)2021.11.22,分公司经理签字(**):***(手写签字)2021.12.12。工程量确认单内容如下:1.外墙保温,工程量10522㎡,单价75.5元/㎡,合计794411元,备注:外墙保温及阳台保温;2.楼梯间,工程量3327.57㎡,单价26.5元/㎡,合计88180.6元,备注:楼梯间墙面及顶棚;3.零工,工程量55个工日,430元/工日,合计23650元,备注:前期屋面修补;4.空调移机修理,工程量336台,50元/台,合计16800元,备注:保温修补;5.材料,工程量22.8吨,单价900元/吨,合计20520元,备注:弹涂主料。合计943561.6元。顺建公司认可***、***均是其公司员工,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顺建公司及顺建二十分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还未支付其剩余50%的工程款,故涉案工程还未满足付款条件。就此,顺建公司及顺建二十分公司提交《合同协议书》及银行业务回单、发票为证。《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发包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包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工程名称顺义区2018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地点:顺义区双阳南区马路北侧,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建筑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地方),签约合同价:97096155.66元,进度款拨付周期: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按季度申报工程进度款,根据监理工程师完成审核签证后,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经发包方申请,财政资金指标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拨付至合同签约价款的70%,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为准。银行业务回单及发票显示至2022年7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支付顺建公司工程款52126520.55元。八方建业公司认为顺建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及银行业务回单、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于真实性不认可;且上述证据内容均反应顺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材料,与本案八方建业公司与顺建第二十分公司签订并履行建设分包合同没有关联性,故关联性不认可;顺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以证明建设方未能给其及时付款,即使事实存在,也不能成为其拒绝向八方建业公司付款的正当理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认定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八方建业公司与顺建第二十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顺建第二十分公司应当依约向八方建业公司给付工程款。顺建第二十分公司未充分举证其向建设单位积极主张权利,故对于顺建第二十分公司以建设单位未付款、不具备付款条件为由拒绝给付本案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8.2条第二款约定“本工程完工后分包方上报结算工程量经总承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乘以实际测量面积”,八方建业公司提交的承包费结算表中有顺建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八方建业公司以此计算本案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承包费结算表中载明涉案工程款总价为943561.6元,顺建第二十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故对于八方建业公司要求顺建第二十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43561.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八方建业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双方于2021年12月12日完成结算,顺建第二十分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付款,本院酌情确定资金占用费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7日,八方建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顺建第二十分公司系顺建公司的分公司,故八方建业公司要求顺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3561.6元; 二、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4435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7元(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