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1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申请人: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067。 法定代表人:**同。 申请人:***,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京0111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明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100000元;冻结申请人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园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冻结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宁山庄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100000元。2022年7月19日,本院向***送达(2022)京0111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核实,***未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2022年8月31日,***、***、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现***、***、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明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樨园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宁山庄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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