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354号 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0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5H499) 法定代表人:**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6号楼1-1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4440069XB)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八方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