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3民初196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孟婵娟(冷银锋之妻),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万万树花园甲1号楼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龙晗,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雷,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聪,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摩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银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婵娟,被告第一摩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银锋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签订了《第一装饰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00032,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天数60天,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工程总价款80552元,原告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60%,施工时间过半时支付30%,原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2017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延期单》,将工程延期至2017年10月30日。同时,鉴于工程量减少,双方同日签订了《装修工程减项补充合同》,约定缴纳中期款时减少工程款2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已于2017年7月16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8331元,于2017年9月23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2466元,共已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10%尾款待原告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如因被告的原因造成返工,由被告承担责任,工期不变”。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被告组织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第五条第三项约定:“原告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施工合同》未约定被告未按工程期限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对等原则,原告可参照《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违约责任。由于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需要,工程至今未验收。原告已多次明确该部分工程的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返工,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因被告拒不承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截至起诉之日止,工程一直未能达到验收标准,被告也始终未组织工程验收,至今已逾期八个多月,导致原告后续相关工作无法推进。工程质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卫生间存在问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第14.1.4条规定:“卫生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且地面不应积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4.7.6条规定:“卫生间的地面应有坡度坡向地漏,非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目前卫生间非浴区地面存在积水问题,水无法流向地漏。此外,卫生间门甚至无法打开至90度,水管高度过低,镜前灯存在无法关闭情况。上述情况既不符合验收标准,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需要,积水和镜前灯问题还可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第二、客厅及卫生间管道隔音效果差,水流声音大。管道隔音属于隐蔽工程,被告既未按照《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分段验收,也未提供节点报告,管道内部是否按照相应隔音工艺进行处理存在疑问。第三、目前门禁系统网线由装修人员手工接线延长,难以满足使用需要;弱电箱电话线经装修丢失,有线电视线路未正常连接;地砖有裂缝,部分地砖崩边,地面不平;墙面有裂缝,修整的裂缝处有明显疤痕。为敦促被告尽快解决装饰装修工程存在的问题,原告多次反复与被告进行沟通,无奈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又采取了不予理睬原告的消极态度。在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请贵司尽快完成装修工作的函》,明确了工程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表明了原告的态度。由于被告收到函后一直未与原告进行沟通,为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原告向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在工商局的帮助下,被告始与原告开始沟通,并表示希望原告计算赔偿金数额,鉴于被告逃避工程质量问题,试图以赔偿金解决问题的态度,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无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带来的隐患,为此,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在工程沟通微信群中向被告发出《关于请贵司尽快完成装修工程的函》,在重申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要求和态度的基础上,明确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以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此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发出了《第一装饰补偿协议书》,但拒不承认其因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并拒绝返工导致工程一直无法竣工验收的违约事实,也不予支付其应当支付的逾期违约金,这既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也与原告诉求相背离。鉴于原告已穷尽诉讼之外的所有解决方式,为尽快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实现工程验收合格,结束这一漫漫无期、纠缠无限的工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返工解决装饰装修工程未达验收标准问题,并承担返工费用;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9493.58元(根据对等原则,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告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其后至原、被告验收合格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仍在诉讼请求范围之内);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一摩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第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所谓的“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诉工程,涉诉工程已经竣工、不存在工程质量和工程延期的问题,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摩码公司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7年7月16日签订了《第一装饰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反诉人为被反诉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总价款80552元。2017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减项补充合同》,将工程总价减去2000元,最终合同总价为78552元。2017年9月23日,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延期单》,因前期水电交底时间较长,橱柜厂家迁址,将合同日期调整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合同签订后,反诉人按照合同进行施工,但因被反诉人橱柜及被反诉人设计多次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2018年12月5日,工程予以竣工,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以配合验收,随后反诉人向被反诉人交了钥匙,被反诉人已经入住房屋。房屋已经竣工,被反诉人还剩余7755元工程尾款没有支付,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支付7755元,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支付。反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反诉人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工程款7755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自2017年12月5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7755为基数,每天1%,自2017年12月5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共计19620.15元);3.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冷银锋反诉辩称:因反诉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故我一直未支付反诉人工程尾款,我同意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反诉人合同尾款,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16日,冷银锋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作为承接方(乙方)的第一摩码公司就冷银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的装修事宜签订《第一装饰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80552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支付60%的工程款48331元,工期进度过半支付30%的工程款24166元,剩余10%工程款8055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按未付工程款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另在合同第六条“工程工期”中约定,“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第七条“工程验收”中约定,“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2017年9月23日,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延期单》,将合同原期限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调整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同一日,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减项补充合同》,约定减去应缴纳中期款2000元。自合同签订后,冷银锋共支付工程款70797元,尚余7755元工程款未付。
庭审中,对于冷银锋诉称中所指出的部分地砖开裂及墙面出现裂缝的情况,第一摩码公司表示同意免费予以维修。冷银锋表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诉称中的卫生间地漏问题及卫生间门无法正常开关的问题,也是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对于冷银锋所指出的双方争议焦点,第一摩码公司认可双方确因该两项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无法正常结算剩余工程款,但该两项问题均与公司无关,卫生间南侧地漏无法正常排水是因为冷银锋在北侧地漏处安装了淋浴房,导致卫生间内流水无法正常排入放坡的北侧地漏。卫生间门无法打开至九十度是因为冷银锋自行安装的暖气片位于卫生间门后,导致该门无法打开至九十度。根据冷银锋庭审中提交的由第一摩码公司装修时向其提供的图纸10“给排水布置图”显示,卫生间内留有两个地漏,其中北侧地漏标注为放坡,南侧地漏未做标注。
经本院询问,冷银锋表示其于2018年3月份陆续将生活设施搬入屋内,但未正式居住。第一摩码公司表示冷银锋于2017年12月份收到公司向其交付的钥匙后即正式入住。根据本院庭后至现场查看,涉诉房屋内家具设施齐全,对于除上述双方争议焦点及第一摩码公司同意予以维修的问题外,冷银锋诉称的其他问题均未有发现。
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一摩码公司表示仅要求冷银锋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再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第一装饰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延期单》、《装修工程减项补充合同》、装修图纸、本院现场查看视频资料、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冷银锋与第一摩码公司签订的《第一装饰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延期单》、《装修工程减项补充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即卫生间地漏排水问题及卫生间门无法正常开至九十度的问题。对于卫生间地漏排水问题,根据装修图纸显示,卫生间地漏是否放坡以及将哪一个地漏进行放坡,在图纸中已有体现,而施工图纸是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如无双方合意是不应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施工图纸进行过变更的情况下,第一摩码公司按图纸施工,将北侧地漏进行放坡、南侧地漏未放坡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并且对于卫生间地漏应有几个进行放坡,并无强制性规定或要求,故冷银锋以此拒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依据。对于卫生间门无法正常开至九十度的问题,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造成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系冷银锋自行安装的暖气片位于卫生间门后,因暖气片的厚度导致卫生间门无法开至九十度,且经本院现场查看,该卫生间门基本开合度与九十度并无过大差距,对于卫生间的正常使用并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冷银锋以此拒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依据。并且冷银锋已实际使用了涉诉房屋,应视为其已对涉诉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现冷银锋以装修质量作为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第一摩码公司支付违约金,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冷银锋应向第一摩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对于第一摩码公司同意进行免费维修的地砖及墙面,应符合双方签订的《第一装饰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标准。对于冷银锋诉称中提出的剩余问题,本院在现场查看时未发现,且该部分问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有相应的约定,故本院对冷银锋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内开裂地砖及墙面予以维修;
二、在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前述判项中的维修义务后七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第一摩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七千七百五十五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冷银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 征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