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4520号
原告:北京佳兴远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路2号3—2栋一层3—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73843750。
法定代表人:孔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健,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福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45371M。
法定代表人:任秀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辉,公司副经理。
北京佳兴远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所欠该工程装修款289412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所欠款14个月的贷款利息20259元(289412元X6%年利率/12个月X14个月),合计欠款309671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2020年3月2日至4月5日,我公司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三份《外墙装饰施工承包合同》,分别是河北省丰宁县“福环国际学校-中学部14﹟,8﹟、9﹟、14﹟、15﹟”外墙装饰工程。我公司按照被告要求在2020年4月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这些工程的施工任务,保证了2020年9月1日的开学。我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向被告递交了等同于工程结算书的《工程量汇总表》,该工程总结算金额1489412元。被告在截止2020年8月12日一共给付我公司工程款120万元。时至今日一年多,被告无理由即不批《工程结算》也不给钱,严重违反《合同》的第(四)条第1款和第五条1、2、3款的规定,无故拖欠我公司工程款289412元,达14个月之久,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经营,还造成了我公司因为工资问题使人才外流。综上所述,我公司必须以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将被告诉讼到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佳兴远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佳兴远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扈广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