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12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

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1608

法定代表人:叶薇,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老爷庙村东卑杨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振力,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原审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34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荣信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115民初23421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迁安市,应由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结合被申请人诉状所述以及本案案情,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镁法脱硫联产硫酸镁工程的建设维修,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约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是关于建设的固定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迁安市。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金投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金投公司请求解除的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了如发生争议,向各自公司所在地起诉。金投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荣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李 琴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