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342号
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608。
法定代表人:叶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
法定代表人:宫万芹,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老爷庙村卑杨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振力,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668696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8689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