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涿州市中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5266号
原告:涿州市中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75号香港豪庭D座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13层1608。
法定代表人:郎会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晖,女,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涿州市中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涿州市中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中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