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6352号
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贾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襄城区真武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608。
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78元、保全费1334元,由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