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63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贾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襄城区真武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608。
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鄂0606民初6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50元,查封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因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了款项,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