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6352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贾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襄城区真武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608。
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750元。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鄂F×××**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投清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750元;
二、查封湖北双友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奥迪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