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22327号
原告:北京权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雯,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4层03-1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权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信永泰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权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权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北京权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