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8630号
原告:上海恒润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恒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明。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恒润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签订了《迁安星空故事会钢结构工程施工一体化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包质量、保安全、包工期;承包范围为:星空故事会馆体钢结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等进行约定;涉案工程项目地点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湖滨东路迁***·天元谷文化旅游综合体。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双方虽在涉案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张 琳
书 记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