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45号
上诉人铭艺天程国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艺天程公司)铭艺天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瑞鑫公司)、原审被告马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638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铭艺天程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铭艺天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奥瑞鑫公司对于铭艺天程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奥瑞鑫公司系依据其与铭艺天程公司签订的《北京丽宫别墅区102#楼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丽宫别墅区102#楼幕墙采光顶二次装修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铭艺天程公司、马骁给付华奥瑞鑫公司工程款等,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铭艺天程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铭艺天程国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险峰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书记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