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特297号
申请人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瑞鑫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3497-2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奥瑞鑫公司申请称:撤销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3497-2号裁决。事实与理由: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仲裁裁决涉及工资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项,共计30 944.06元,数额已经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12个月标准(2200元/月×12个月=26 400元),并非一裁终局的案件,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华奥瑞鑫公司主张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一裁终局案件。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涉及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通州仲裁委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具有法律依据,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华奥瑞鑫公司的上述申请事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华奥瑞鑫公司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2月2日至4月2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 0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 000元;4.支付2020年2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工资30 000元。据此,通州仲裁委于2020年9月2日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3497-2号裁决:一、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期间工资二万二千二百零二元三角;二、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千七百四十一元七角六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驳回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张海洋 审  判  员   杜丽霞
法 官 助 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