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元油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越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元油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9739号

原告:北京越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文化东路8号院1号楼-1层06。

法定代表人:王红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北京双元油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发大街1号院1号楼2单元7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境,总经理。

原告北京越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元油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越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北京越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已即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越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申家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朱前卫
书  记  员   刘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