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5529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JOPKOK,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滨河项目区腾飞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