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5712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5712号之一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滨河项目区**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公司)与被告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洲翔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洲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洲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二项合计1745元,由原告洲翔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