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5712号之一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滨河项目区**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公司)与被告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洲翔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洲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洲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二项合计1745元,由原告洲翔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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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