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财保136号
申请人:***,男,住址沂水县。
被申请人: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以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81×××78)。申请人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81×××78),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4万元。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