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323行审669号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经济开发区东***子村委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缴纳罚款100335元及加处罚款100335元,共计20067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上述申请及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7年3月占用开发区东***子村集体土地3497平方米建设施工板房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沂执法行处字[2018]第1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开发区东***子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按非法占用旱地274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计82380元;按非法占用村庄用地16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0元,计3280元;按非法占用农村道路5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25元,计14675元,共计100335元。限其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决定书中已告知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生效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沂执法催(法)字(2018)第1293号催告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沂执法行处字[2018]第1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