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4号
原告:北京清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6575829。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乌审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宇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
原告北京清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宇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原告北京清公司、被告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原告公司、被告陕西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项 鹏 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哈斯特木尔
书 记 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