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652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恒粒,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军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飞,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晓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