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684号
原告:北京程越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天庆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军刚。
原告北京程越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登记立案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齐晓璐调解。北京程越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银顿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程越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程越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程越拓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