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涵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7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23。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璐璐,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733(巨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志,男,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望林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因与**公司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公司表示同意望林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由**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望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23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石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