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涵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2362号
原告: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733(巨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志,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23。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总经理。
原告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林材料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林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志、李明,被告**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望林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46079.7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5日,望林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结算依据以需方签字确认供方发料检斤单、托运单为依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预付款发料,发料结束后当天结清所有料款。合同签订后,望林材料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货款含税价格共计267079.71元,其中,**建筑公司已交付121000元的货款,剩余的146079.71元货款,经望林材料公司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仍未支付,故望林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建筑公司辩称:签订合同的事情我知道,我公司没有委托过郭光斌,刚开始是郭光斌以我公司的名义要承接工程,后来又让其他公司干的案涉工程。2020年5月,郭光斌找到我说甲方要给钱,要用我公司的法人委托书去结算,我当时同意了,向郭光斌出具的书面材料,但是后来郭光斌没有结款。望林材料公司的材料并不是向我公司供应的,都是向郭光斌跟随的另外一家公司供应的,是郭光斌的个人行为,我公司并未从中获取利润,应当由郭光斌来处理并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5日,望林材料公司(供方)与**建筑公司(需方)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1.所供工业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材料名称:水稳,材料规格:4.0mpa,材料数量:2000t,材料到场价:78/t,材料总价156000元;材料名称:水泥稳定碎石,材料规格:4.0mpa传统料,材料数量:2000t,材料到场价:97/t,材料总价:194000元,合计金额壹拾伍万陆仟元整+壹拾玖万肆仟元整。备注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2.质量要求为符合《公路规范技术要求》。3.供料时间及地点为北京碧水污水处理厂内。4.材料交付:按施工工地收料员签字的检斤单位结算依据。…7、结算依据:以需方签字确认供方发料检斤单、托运单为依据。8.付款方式:预付款发料,发料结束当天结清所有料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需方代表郭光斌、供方代表祝学志在合同上签字,并均加盖了**建筑公司与望林材料公司的公章。
望林材料公司提交的出料过磅单显示,望林材料公司向通州碧水公园运送传统水稳共计46车,净重为2063.67吨,每吨为97元;运送水稳共计24车,净重为857.74吨,每吨78元。庭审中,望林材料公司陈述被告已经给付其材料款121000元。庭审后本院与郭光斌进行核实,其认可给付原告材料款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望林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望林材料公司为**建筑公司供应材料,**建筑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望林材料公司材料款,现**建筑公司尚欠望林材料公司材料款146079.71元,望林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望林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146079.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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