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6296号 原告: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20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1日与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000元;3.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9724.14元;4.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65.52元;5.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7172.41元;6.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1年1月25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1、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1日**与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3、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917.97元;4、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413.79元;5、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裁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2021年5月19日,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案号是(2021)京0102民初16296号。2021年4月22日,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案号是(2021)京0102民初14377号。双方系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鉴于北京鑫瑞华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在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14377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1437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