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2849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人,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盛世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柳行村柳欣中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世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