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淄博鑫程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276号 申请人:淄博鑫程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J0JC89。 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993172G。 被申请人: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2层01-27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6KMA6Y。 被申请人: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龙湖新壹街5-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94TLRX4T。 被申请人: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122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40DJ9N。 被申请人: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贞观街988号银丰新能源产业园2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1HHJ9W。 被申请人:滨州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03号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DNKT03。 申请人淄博鑫程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