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3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马各庄南街83号-4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H69L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092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5月4日出生。 原告北京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被告**于2022年11月11日提出反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