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祥鸿宇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朱树军诉北京昊祥鸿宇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朱树军诉北京昊祥鸿宇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1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2858

原告朱树军,男,19681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昊祥鸿宇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新华营村一区77106室。

法定代表人付红宇,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台地村沟北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昊祥鸿宇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4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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