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6民初755号
原告: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街2号院3层4单元304。
法定代表人:刘中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军。
原告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亿达公司)与被告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通亿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通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美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65 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星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我公司与星美公司签订了星美改造维修项目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址为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二园,工程内容为齿轮餐厅防水维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65 000元。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我公司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了全部项目的改造维修。涉案项目竣工后,由双方验收确认并进行结算,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1日、2日左右。由于星美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将其诉至法院。
星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1日,星美公司(甲方:发包单位)与顺通亿达公司(乙方:承包单位)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内容如下:工程名称为齿轮餐厅防水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二园1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和2019年5月31日。合同总价为65 000元。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工程款占合同价款的95%,具体金额为61 750元;质保后拨付工程款占合同价款的5%,具体金额为3250元。关于保修办法,合同约定:施工结束后,顺通亿达公司免费保修期为5年,期内确属施工质量出现问题,顺通亿达公司应免费保修。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违约等其他条款。合同落款处有顺通亿达公司和星美公司的盖章确认。
庭审中,顺通亿达公司自述《《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补签订于涉案项目工程施工之后,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与实际开工和竣工时间一致。
涉案项目工程完工后,星美公司与顺通亿达公司签订《齿轮餐厅防水维修工程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上载明:原合同金额为65 000元,上报结算金额为65 000元,公司审核结算金额为65 000元,已支付金额为:未支付,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分包施工内容为:齿轮餐厅防水维修施工。扣留质保金额为3250元。质保金比例为5%。质量保证期计算时间为5年,起始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星美公司和顺通亿达公司分别在《结算单》落款处的甲方和乙方处盖章确认。顺通亿达公司以星美公司一直未给付工程款为由将星美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顺通亿达公司当庭陈述、《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星美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顺通亿达公司与星美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星美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确认了欠付顺通亿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65 00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由于星美公司一直未给付工程款,顺通亿达公司要求星美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星美公司应给付顺通亿达公司具体的工程款数额,由于结算单和涉案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涉案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间和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且该工程项目至今仍处于质量保证期间内,故星美公司给付顺通亿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应扣留质保金额3250元;对于顺通亿达公司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 750元;
二、驳回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710元,由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北京顺通亿达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元(已交纳);由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文玉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