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40号
申请人:成都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61088D。
法定代表人:谷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古,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5079。
法定代表人:孔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74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财付通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并提供了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740000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成都同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