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2501号 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89DY7Y。 经营者:朱娟,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50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泰和丽景商住小区9号楼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2UKXC8F。 负责人:**。 被告:***,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6.61元,减半收取3073.3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碚区科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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