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
法定代表人:孔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奉节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民路**号。
负责人:**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奉节县交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号。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建筑总公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奉节公司(以下简称万建奉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奉节县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节县交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州建筑总公司、万建奉节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奉节县交委在奉节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奉节汽运司)关闭销号之前和清算过程中及清算程序终结后,一直存在对万州建筑总公司、万建奉节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对奉节汽运司违法清算仅仅是违法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原审判决仅认定奉节汽运司清算组的违法清算行为,掩盖、庇护了奉节县交委的直接侵权行为,应再审予以纠正。(二)奉节县交委及其组织成立的下属机构直接侵占了万建奉节公司的合法财产。1、从本案纠纷涉及的三马山诚信交易市场的项目性质、用途上看,并非奉节汽运司移民迁建项目,而是报经奉节县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再审申请人万建奉节公司投资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2、奉节县交委实质上是借用奉节汽运司关闭清算的合法形式,掩盖其直接侵占再审申请人万建奉节公司财产的违法目的。(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不仅与本案已经查明的大量事实和证据不符,而且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原审适用《民法通则》第48条和《集体企业条例》第6条的规定错误,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9条的规定,判决奉节县交委全额赔偿万建奉节公司的损失。(五)奉节县交委直接违法侵占万州建筑总公司、万建奉节公司的合法资产,造成26856426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原审判决的2227416.46元侵权赔偿款未能体现本案纠纷的实际情况,未能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精神,无法弥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十多年来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综上,万州建筑总公司、万建奉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业已查明,1999年,奉节汽运司与万建奉节公司签订了《联合迁建合同》,后万建奉节公司组织施工进场做场坪和挡土墙工程。2000年,场坪工程结束。2001年,挡土墙工程竣工。2002年1月23日,万建奉节公司致函奉节汽运司清算组,陈述上升工程暂未动工的原因是方案图未得到批准。次日,奉节汽运司清算组给万建奉节公司送达《关于解除<联合迁建合同>的函》,称万建奉节公司除完成挡土墙工程外,工地已停产数月,仍未进入实质性房建施工,从即日起解除《联合迁建合同》,由清算组全面接管工地等。之后,万建奉节公司不同意合同解除和奉节汽运司清算组收回工程,双方互有多份函件往来。另在2001年2月,奉节汽运司职工大会通过了企业“关闭消号”的改制方案,经批准于2001年5月8日成立了奉节汽运司清算组。2001年10月30日,奉节汽运司清算组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个月内申报债权。2001年11月30日,奉节汽运司清算组做出《终结关闭销号还债公告》,称该厂现有关闭资产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用、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补发拖欠职工工资及借款后,无余额,银行贷款、税款及其他债权受偿额为零。该关闭销号企业分配方案已经奉节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决定于2001年11月30日终结奉节汽运司关闭销号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根据上述事实,清算组织在2002年1月24日发函主张解除与万建奉节公司合同时,已经做出了《终结关闭销号还债公告》,其未对万建奉节公司的前期投入、已完工程进行固定和结算,也未依法通知其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而致使债权落空,原审判令承继清算组织权利义务的奉节县交委应当承担违法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正确。依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故万建奉节公司对2002年1月24日奉节汽运司清算组发函解除合同虽不同意,但清算组织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万建奉节公司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害应以此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场坪和挡土墙工程为实际损失,后续上升工程尚未动工,应终止履行,故只能认为万建奉节公司对完全履行合同有一定的期待利益,不能将尚未动工的全部房地产项目均认定为万建奉节公司的合法财产。该部分财产既不存在,万建奉节公司主张奉节县交委另有直接侵权行为,侵占了万建奉节公司的合法财产,要求判令奉节县交委全额赔偿,弥补其巨额经济损失,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万州建筑总公司、万建奉节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奉节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