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28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皖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佳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进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皖尚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周冬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