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皖尚灯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283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皖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皖尚灯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328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3,333.2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333.2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冬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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