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11823号
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锦娟,女。
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博。
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8元,由原告上海嵩艺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吉英
书 记 员
郑文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