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237号
原告:上海**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24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23-D。
法定代表人:朱文博。
原告上海**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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