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辉达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创辉达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衡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2民初2077号
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武,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系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系衡南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及衡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庭外和解协议书即“S344、S214衡东碰塘-衡南川口-珠晖酃湖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补充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25元,减半收取21162元,由***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