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辉达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河镇人民政府财产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322民初970号
原告***,男,住新化县。
原告周汝贞,女,住新化县。
原告段玉姣,女,住新化县。
原告陈翔,男,住新化县。
原告陈双,女,住新化县。
原告陈磊,男,住新化县。
原告**,男,住新化县。
原告陈正杨,男,住新化县。
原告陈芷姗,女,住新化县。
原告陈紫熠,女,住新化县。
原告陈梓扬,男,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宏。
委托代理人吴三中,系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玉,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旺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朝辉。
委托代理人肖文武。
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化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农路局”)。
法定代表人陈翔。
委托代理人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创辉达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田雪萍、唐可,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鼎旺公司、第三人农路局、创辉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2018年5月24日,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申请将农路局和创辉达公司作为被告,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表示不追加农路局和创辉达公司作为被告,本院追加农路局和创辉达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6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一兵、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三中、陈玉、农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康向阳、鼎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武、张斌、创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雪萍、唐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在西河镇天马村6组修建天马桥,天马桥与原告私宅毗邻。2017年3月被告鼎旺公司在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期间,桥梁桩基础穿过溶洞,造成地质溶洞顶盖破裂,并出现流沙现象,导致原告房屋出现倾斜移位,地面和墙面出现裂缝。西河镇人民政府派人到现场察看后,为了解该房屋建筑的结构及使用和居住安全性能,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影响检测鉴定。经鉴定,该房屋属于危房,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应立即停止居住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拆换重建。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要求原告及家人搬离该住所,原告依通知要求搬离另行租房居住并多次到被告处要求妥善处理。但两被告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推卸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经济损失(异地拆建费用)958342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万元、房屋租赁费3.2万元;3、本案诉讼费、检测和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西河镇人民政府是受新化县人民政府指派作为天马桥工程的业主。原告房屋因桥梁施工受损属实但受损原因除施工以外,还有自身选址不当、砌体砂浆强度、砌筑施工质量、温度变形等原因。因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鼎旺公司辩称,鼎旺公司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业主方明知此处有溶洞,不改变设计规划依然决定将桥梁建在此处。其次,鼎旺公司依照设计和技术要求施工,在施工方面没有过错,公司发现有溶洞后,向农路局、业主、监理方汇报,与设计公司联系后,鼎旺公司才继续施工。房屋自身结构变形、基础不实、选址不当也是造成该房屋出现裂缝的重要原因。因此,鼎旺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农路局述称,农路局只对县道进行管理。天马桥工程不属于农路局管辖。该工程的业主是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与农路局无关。因此,农路局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创辉达公司述称,创辉达公司作为涉案桥梁的设计单位,不存在设计不合理的情形,现有的两份鉴定均证明房屋受损与设计单位无关。桥梁选址不存在不当,桥梁所在位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勘察单位的勘察结论,桥梁选址与房屋受损之间也无因果关系。施工单位对涉案房屋受损具有明显过错,在损害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损害结果扩大,同时施工单位未按照《勘察报告书》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在答辩时称施工中没有发现溶洞,实际是在设计勘察之前就发现有地下溶洞。施工方发现问题后一直没有与我公司联系。据此,创辉达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任何过错,设计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4年,原告***在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六组修建一栋房屋,原告***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12月27日,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方与被告鼎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由被告鼎旺公司在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桥村修建天马桥渡改桥工程,该工程与原告***房屋毗邻,被告鼎旺公司在订立合同后进场采取桥桩基方法进行施工,对周边房屋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017年3月,原告***发现房屋墙体出现裂缝,遂报告西河镇人民政府,并通知鼎旺公司停止施工,鼎旺公司采取在原告房屋裂缝处贴纸的方法进行检测。2017年12月20日,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做出《新化县西河镇城皇滩渡口天马桥施工作业队周边居民***房屋影响评估报告》,经检测:1、邻近桥梁桩基础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地质环境影响,是使得周边***房屋发生不均匀沉降及不稳定滑移,以致该户房屋建筑结构产生现状明显不均匀沉降特征的破损和裂缝的直接、主要原因。2、该房屋属于未严格按照现行设计规划、施工建造和未经验收的村镇砌体结构房屋,这类房屋结构的整体性相对较差,对临近动土施工、基础的扰动行为等反应敏感,对房屋室内墙体粘结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在构件及其结合部位、构件相对薄弱位置产生新裂缝及破损或导致原有温差和材料收缩裂缝扩展或延伸。砌体砂浆强度、砌筑施工质量、温度变形等也是导致墙体开裂的其次原因。3、该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4、整幢危险性等级为D级,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应立即停止居住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拆换重建。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在检测后,向原告***发出搬离通知,要求原告***全家搬离该危险住所。2017年12月9日,原告陈翔与戴碧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费用为每年10000元。2018年1月1日,原告***与锦屏堂委员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3年,缴纳租赁费用为1.2万元。2018年3月19日,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委托湖南东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异地拆除重建价值进行鉴定,该房屋异地拆除重建费用为958342元。2018年4月12日,原告***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鼎旺公司赔偿。本院受理后,被告西河镇人民政府申请对原告***受损房屋损失价值重新鉴定,鼎旺公司亦申请对原告***受损房屋开裂原因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9月8日,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该房屋危房等级、房屋开裂的原因及裂缝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负一层墙体开裂、错位现象及墙体门框、窗框处的开裂现象,是由于外界桩基施工引起该房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一层、二层开裂、渗水等情形,是由于外界桩基施工及房屋自身结构变形共同影响所致。该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D级,并建议停止使用,对该房屋设立危险标志。2019年5月29日,本院委托湖南楚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该房屋拆除重建的造价为700307.95元。原告***提交鉴定费发票1.2万元,被告鼎旺公司陈述重新鉴定费1万元,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陈述重新鉴定费用2.2万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一人,其权利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周汝贞、段玉娇、陈翔、陈双、陈正扬、陈芷姗、陈磊、**、陈紫熠、陈梓扬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鼎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但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方,在建造桥梁的过程中,不得危及原告***房屋的安全,对原告***房屋受损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农路局作为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在本案中无过错。第三人创辉达公司作为桥梁的设计方,其设计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相对人可另行诉讼。原告***受损房屋经鉴定受损原因系施工方的施工行为与其自身整体性较差、砌体砂浆强度、砌筑施工质量、温度变形等原因共同所致,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原告***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不适宜居住,可以拆除重建,其重建费用以湖南楚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该房屋重建工程造价为宜。因房屋受损,搬离房屋后租赁房屋的租金及处理损害所花开支为原告***的其它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实际酌情认定为2万元。基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0万元;
二、由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5万元;
三、其他损失均自理;
四、驳回原告周汝贞、段玉娇、陈翔、陈双、陈正扬、陈芷姗、陈磊、**、陈紫熠、陈梓扬要求被告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由被告湖南鼎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又专
人民陪审员  谢伦智
人民陪审员  曾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尽快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