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民,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江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省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太原市长兴南街谐园路**长风商务区社会保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第三人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