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3民初604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昆***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昆明地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222号国际友联大厦18楼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司一次性给付***应得合同款项120800元;2.判决***司向***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逾期利息3523元及律师咨询费8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与***司于2016年4月在昆明地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开展《**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竣工图设计工作,***己于2019年10月完成相应工作,***司于2019年11月收到合同款项,***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经***多次讨要,***司均未支付。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讼至法院。
***司辩称:1.我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工程范围和委托方的工程范围是不一致的,根据我公司签订的合同范围收到的设计费是705000元,我们认为应该按照这个设计费计算给付***的费用54600元,根据合同预定***逾期履行扣除考核比例20%应该支付给***45120元;2.***在2019年10月之后提交的材料,后期未到公司进行结算所以不应该支付逾期利息;3.关于律师费双方无合同约定无法律依据所以不应该支付。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协议;2.**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技术服务补充协议;3.文件材料归档移交清单;4.微信截图;5.录音资料;6.设计竣工资料情况证明。
***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下列证据: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及设计条款;2.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发票各两张;3.昆明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4.2014-2015年设计师个人费用事宜;5.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技术服务补充协议;6.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司对***提交的证据6三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仅有复印件且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2.***对***司提交的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为2014-2015年设计师个人费用事宜,案涉合同签订于2016年4月11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经法庭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中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1日,***(受托方、乙方)与***司(委托单位、甲方)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由***进行《**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竣工图设计工作,劳务费总价为项目总设计费的8%(暂定为人民币拾万肆仟元整);合同签订后,***司先支付预付款人民币贰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委托方与业主方结算完毕,收到竣工图阶段设计款项,并且双方对本合同款项确认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委托方将余款一次性支付受托方;协议价款的20%作为设计考核金额,乙方设计文件如延期交付,按每超出1日扣除不低于2‰的设计考核金额,但累计不超过设计考核金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技术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乙方(***)于2018年8月15日前交付2018年8月份以前所完成的**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竣工图资料,由乙方按业主和南方电网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电子文件,并向甲方(***司)提供建设方签字**的图纸签收回执凭证;甲方在收到**供电局支付合同款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庭审中,双方确认***于2019年9月29日把所有竣工材料交付给***司。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委托方)与***司(勘察设计方)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暂列为1150000元,最终勘察设计费按审定批复的工程结算中的勘察设计费为基础下浮5.5%进行决算。2014年8月26日***司收到**供电局支付设计费345000元,2014年12月29日***司收到**供电局支付设计费46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司收到**供电局支付设计费705000元。***司至今未向***方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受《协议》及《补充协议》约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约定的劳务费总价为多少?(二)***司是否有权扣减设计考核金额?(三)***司是否还应向***支付劳务费,具体支付金额为多少?
(一)双方约定的劳务费总价为多少?
***和***司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明确:协议的依据为***司提供的**供电局2014年35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网工程设计文件资料。结合***司提交的其与**供电局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庭审中双方的确认,***司因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共收到**供电局支付设计费1510000元。根据《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司应付***劳务费总价为项目总设计费的8%,则劳务费总价应为120800元(1510000×8%)。***司主张以705000元的8%计算劳务费的意见,不符合对《协议》文义的正常理解,明显与《协议》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二)***司是否有权扣减设计考核金额?
根据《补充协议》,***应于2018年8月15日前交付竣工图资料,庭审中,双方确认***于2019年9月29日把所有竣工材料交付给***司,***亦认可自己逾期交付竣工图。根据《协议》第六条,***司有权扣减相应设计考核金额。***以**供电局未追究***司逾期交付勘察设计图的违约责任为由,主张***司应向其全额支付劳务费,该主张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成为其违约逾期交付竣工图的正当抗辩理由。结合《补充协议》及竣工材料交付时间,本院确认***司有权从应付劳务费中扣除24160元(计算方式:120800×20%)的设计考核金额。
(三)***司是否还应向***支付劳务费,具体支付金额为多少?
***司辩称2014年***的业务提成59235元,该费用包含了本案设计费用,公司已经支付。本院认为,***司以《2014-2015年设计师个人费用事宜》证明已支付过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费用,不符合正常逻辑,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协议》约定***司应先支付预付款贰万元,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没有支付过预付款,本院确认预付款尚未支付。故,***司在扣除设计考核金额后,还应向***一次性支付劳务费96640元(计算方式为:120800-24160)。
此外,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已于2019年9月29日把所有竣工材料交付给***司,***司亦于2019年12月25日全额收到**供电局支付的勘察设计费。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司应在收到**供电局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后10个工作日内(2020年1月9日前)向***支付劳务费。现***司逾期未付劳务费,***有权要求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司向***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966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故对***主张***司向其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9664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966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计1470.5元,由***负担394.5元,昆***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