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5010号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中。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