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742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209006.12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209006.12元,保险期间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209006.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华
书记员 彭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