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934号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冰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麟,男,该公司员工。
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京0111财保2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XXXXXXXX账户内存款2 007 222.5元。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内存款2 007 22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亮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嘉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