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6663号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既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晓蕾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