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207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007222.5元。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007222.5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薇